(2016)豫0105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学道、辛兰英等与位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道,辛兰英,辛慧平,李龙,李某,位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道,男,汉族,1938年10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辛兰英,女,汉族,1939年10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辛慧平,女,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龙,男,汉族,1996年9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位向东,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项城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志恒,总经理。李学道、辛兰英、辛慧平、李龙、李某诉位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学道、辛兰英、辛慧平、李龙、李某机动车损失、路产损失费、车损评估费、拖车费、车上人员险共计288488元。二、被告位向东于被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学道、辛兰英、辛慧平、李龙、李某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13939.8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位向东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学道、辛兰英、辛慧平、李龙、李某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位向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位向东加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青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