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30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耿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耿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856号原告王某某,农民。被告许某某,农民。被告耿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耿某某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