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耿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耿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856号原告王某某,农民。被告许某某,农民。被告耿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耿某某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