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杜华得与朱贾宽、田小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华得,朱贾宽,田小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605号原告杜华得,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贾宽,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小雪,女,成年,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区支公司,住所地文峰区。原告杜华得诉被告朱贾宽、田小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华得诉称,被告朱贾宽于2015年12月28日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在桂花居门口和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锁骨骨折,经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朱贾宽负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医药费21387.94元,护理费2320元,住院食补费60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300元,车辆维修费400元(期间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540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以杜华得为名起诉,而其提交证据中显示为杜花得,其诉状中原告主体资格与证据不相符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以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华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元,依法予以退还原告杜华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洪波审 判 员 崔 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