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孟庆丽与陈萍、李法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丽,李法广,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837号之一原告孟庆丽,女,汉族,41岁。委托代理人聂利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李法广,男,汉族,43岁。被告陈萍,女,汉族,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丽诉被告李法广、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15万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号楼**单元**层**号的房产一处(建筑面积96.92平方米,郑房权证第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嫚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