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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36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田林海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人民陪审员  侯铁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洪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