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6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36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田林海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人民陪审员 侯铁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洪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