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俞哲福与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九村民小组、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俞哲福,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九村民小组,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5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俞哲福,男,朝鲜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组。委托代理人:李春子,吉林省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代表人:吴锡臣,该村民小组组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法定代表人:任承赫,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俞哲福与被申请人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九村民小组、一审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俞哲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李雪田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