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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学顺与庞自敏、庞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顺,庞自敏,庞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刘学顺,男,1946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庞自敏,男,1956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被执行人庞成龙,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刘学顺与被执行人庞自敏、庞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杨慧忠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