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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秀明与被执行人吴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明,吴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罗秀明,男,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吴丰辉,男,湖南省保靖县人。罗秀明与吴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2)保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30000元,已执行10000元,剩余的债权20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吴丰辉经济困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2)保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正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