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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梁子玉与梁子祥、程玉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子玉,梁子祥,程玉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400号原告梁子玉,男,汉族。被告梁子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千峰,男,汉族。系被告儿子。被告程玉栋,男,汉族。原告梁子玉与被告梁子祥、程玉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学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子玉、被告梁子祥的委托代理人梁千峰、被告程玉栋均到庭参加诉讼。此后本案进入第二次鉴定程序(作价评估),鉴定程序结束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代学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子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子祥及程玉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子玉诉称,原告与被告梁子祥系前后院邻居。2015年5月26日上午,被告梁子祥将院墙外的树木卖给被告程玉栋,被告程玉栋组织人员放树,由于被告的粗心大意,在树木倒下时砸在了原告的房屋上,将原告房屋砸坏,致使原告房屋变成危房,不能居住。事后,原告向三座店镇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25000元。被告程玉栋开庭时口头答辩称,我在放梁子祥家树的时候,是用吊树的方法放的,树倒时树头和树杈砸到原告房子,从房脊往下碰到小檐和烟囱了,他与原告经三座店派出所协商解决未果。被告梁子祥开庭时口头答辩称,我家的树是卖给程玉栋的,他们没有参与放树,树倒下的时候是经过他们家的小房及大门洞然后树头砸到原告家的房屋上的,所造���的损失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了宁城县公安局三座店派出所关于原、被告案件的卷宗一册,内含程玉栋、梁子玉、朱文有、梁子荣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放树时砸房屋的基本情况。原告质证认为,我的笔录属实,程玉栋和其余人的询问笔录不属实,树倒时根本没有掸到土墙上而且是树头全部砸到我的房子上的;二被告均质证认为无异义。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委托承德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梁子玉房屋受损程度及修缮方案进行司法鉴定,出具了编号承德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检字第7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树木倒砸对原有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没有造成结构性影响,只是对屋面青瓦及椽子和独立烟囱造成部分损害,建议1、对后坡西部小瓦屋面和檐口滴水合理重修;2、对折断的烟囱按原高度进行接��;3、对所有墙体裂缝进行清理并做灌缝密实处理。”原告质证认为有异议,原告房屋受损,是两个树木分枝所砸的,分枝直径均为40厘米以上,并不是树木稍端枝杈击砸,树木倒砸的力量足以对房屋安全造成结构性影响;原告房屋西数第一间和第二间结合处、西数第二间和第三间的结合处的裂缝,是树木倒砸造成的,是新裂缝,并不是陈旧裂缝。二被告均质证认为对鉴定意见无异义。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委托赤峰正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梁子玉所属房屋修缮费用进行鉴定评估,出具赤正合评字【2016】第32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受损房屋修缮费用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3月22日的评估价值为7719元”。原告质证认为房屋修缮费用评估过低,现在物价、人工、物料都在涨价,原告房屋后墙的两条裂纹处理起来费用不够,请法院斟酌判决。本院调取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程玉栋放树时因树木倒下砸在原告房屋上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承德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编号承德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检字第74号鉴定意见书,虽然原告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故对该鉴定报告本院予以采信。赤峰正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赤正合评字【2016】第32号资产评估报告,原告虽有异议认为作价过低,但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故对该鉴定报告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对证据的认证,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梁子祥系前后院邻居,原告房屋是在1986、1987年左右修建的,内为土坯外为红砖结构。被告梁子祥将院墙外的树木卖给被告程玉栋��2015年5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程玉栋组织人员放树,由于被告程玉栋雇佣的放树人员操作失误,在树木倒下时砸在了原告的房屋上,将原告房屋砸坏,后经承德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梁子玉房屋受损程度及修缮方案进行司法鉴定,出具了编号承德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检字第7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树木倒砸对原有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没有造成结构性影响,只是对屋面青瓦及椽子和独立烟囱造成部分损害,建议1、对后坡西部小瓦屋面和檐口滴水合理重修;2、对折断的烟囱按原高度进行接砌;3、对所有墙体裂缝进行清理并做灌缝密实处理。”庭审中,原告梁子玉对于该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且明确表示不对鉴定意见书中的第七项建议即1、对后坡西部小瓦屋面和檐口滴水合理重修;2、对折断的烟囱按原高度进行接砌;3、对所有墙体裂缝进行清理并做灌缝密实处理等进行司法作价评估。2016年1月27日,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委托赤峰正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梁子玉所属房屋修缮费用进行作价评估,出具赤正合评字【2016】第32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受损房屋修缮费用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3月22日的评估价值为7719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本案中被告程玉栋组织人员放树时,因树木砸到原告房屋,导致原告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毁损,原告梁子玉作为房屋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告程玉栋修理或请求损害赔偿。经承德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和赤峰正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梁子玉所属房屋修缮费用进行作价评估,受损房屋修缮费用评估价值为7719元,所以被告程玉栋应该赔偿原告修缮房屋所需要的费用。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玉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梁子玉房屋修缮费用771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两次鉴定费7000元,计款7213元由被告程玉栋负担并由被告程玉栋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学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