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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马鹤九与葛罗扣、刁杰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鹤九,葛罗扣,刁杰林,赵九林,葛龙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025号原告马鹤九。被告葛罗扣。被告刁杰林。被告赵九林。被告葛龙扣。原告马鹤九与被告葛罗扣、刁杰林、赵九林、葛龙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葛罗扣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鹤九的起诉。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407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向原告马鹤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凯代理审判员  肖云璐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诗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