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马鹤九与葛罗扣、刁杰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鹤九,葛罗扣,刁杰林,赵九林,葛龙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025号原告马鹤九。被告葛罗扣。被告刁杰林。被告赵九林。被告葛龙扣。原告马鹤九与被告葛罗扣、刁杰林、赵九林、葛龙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葛罗扣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鹤九的起诉。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407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向原告马鹤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凯代理审判员 肖云璐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诗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