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南海松岗分公司、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南海松岗分公司,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374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南海松岗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叶武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超,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刘高贵。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著协)诉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南海松岗分公司(以下简称星天地松岗公司)、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天地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菡、审判员陈炎锋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锋、被告星天地松岗公司委托代理人江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星天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著协起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著协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10张光碟,收录了《天天看到你》等MTV音乐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对其中《天天看到你》、《Andy》、《惩罚》、《恩赐》、《放手》、《哈啰》、《幻想》、《离别》、《撕夜》、《相容》、《雨衣》、《你很好》、《无法阻挡》、《一个人住》、《没什么好怕》、《听见牛在哭》、《你就像个小孩》、《下次如果离开你》等18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经与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海蝶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海蝶公司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海蝶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分别为《天天看到你》、《Andy》、《惩罚》、《恩赐》、《放手》、《哈啰》、《幻想》、《离别》、《撕夜》、《相容》、《雨衣》、《你很好》、《无法阻挡》、《一个人住》、《没什么好怕》、《听见牛在哭》、《你就像个小孩》、《下次如果离开你》);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8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正版光碟、《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6664号】及附件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被告星天地松岗公司答辩称:我们购买的点播系统中就自带了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不是主观上要侵权。被告星天地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答辩意见。依据彩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著协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10张光碟,其中收录了《天天看到你》、《Andy》、《惩罚》、《恩赐》、《放手》、《哈啰》、《幻想》、《离别》、《撕夜》、《相容》、《雨衣》、《你很好》、《无法阻挡》、《一个人住》、《没什么好怕》、《听见牛在哭》、《你就像个小孩》、《下次如果离开你》等MTV音乐作品,该DVD专辑外包装上显示“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专辑内页歌曲目录记载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2013年11月1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双方还就定义解释、权利保留、权利保证、使用费分配、合同解除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12月18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员关世捷、工作人员温奇鹏及原告中国音著协的代理人刘志敏来到被告星天地松岗公司经营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大道123号店面名称标识为“星天地氧吧量贩式KTV”的场所。进入场所前,公证员首先对刘志敏携带的用于保全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该摄像设备存储空间为清空状态,刘志敏随后使用该设备对该场所店面进行了拍照。其后,公证人员随同刘志敏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场所二层标识为“B08”的房间内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员再次对刘志敏携带的用于保全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检查。随后,刘志敏在该房间内安置的的歌曲点播系统上进行操作,查找、选取、播放了包括《天天看到你》、《Andy》、《惩罚》、《恩赐》、《放手》、《哈啰》、《幻想》、《离别》、《撕夜》、《相容》、《雨衣》、《你很好》、《无法阻挡》、《一个人住》、《没什么好怕》、《听见牛在哭》、《你就像个小孩》、《下次如果离开你》在内的一百二十首歌曲,刘志敏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一百二十首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刘志敏支付费用并现场取得了索取了《山星天地量贩式KTV消费账单》(编号为NO.11512180003)一张。公证员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并密封于证物袋中,并出具了《公证书》【(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6664号】。庭审中,原告中国音著协当庭提交了内有《天天看到你》、《Andy》、《惩罚》、《恩赐》、《放手》、《哈啰》、《幻想》、《离别》、《撕夜》、《相容》、《雨衣》、《你很好》、《无法阻挡》、《一个人住》、《没什么好怕》、《听见牛在哭》、《你就像个小孩》、《下次如果离开你》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正版DVD并进行播放,本院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光盘并进行播放,其内含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天天看到你》、《Andy》、《惩罚》、《恩赐》、《放手》、《哈啰》、《幻想》、《离别》、《撕夜》、《相容》、《雨衣》、《你很好》、《无法阻挡》、《一个人住》、《没什么好怕》、《听见牛在哭》、《你就像个小孩》、《下次如果离开你》。另查明,原告中国音著协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七件案件【案号为(2016)粤0604民初3738-3744号】共支出公证费1000元、机票费用4244元及其他费用。还查明,星天地松岗公司是由被告星天地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案中需要审查认定的问题有三个:1、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2、原告是否取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是否为适格主体的问题;3、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关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原告提供的正版《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DVD专辑外包装上显示“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专辑内页歌曲目录记载涉案1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上述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依法确认海蝶公司系涉案1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次,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是依法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原告与海蝶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海蝶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权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依法享有诉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再次,关于被告星天地松岗公司的民事责任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星天地松岗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KTV点歌系统存储涉案18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及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明,被告星天地松岗公司的违法所得数额亦无法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星天地松岗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8000元。因星天地松岗公司是由星天地公司开办的分支机构,依法应对星天地松岗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南海松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音乐电视作品《天天看到你》、《Andy》、《惩罚》、《恩赐》、《放手》、《哈啰》、《幻想》、《离别》、《撕夜》、《相容》、《雨衣》、《你很好》、《无法阻挡》、《一个人住》、《没什么好怕》、《听见牛在哭》、《你就像个小孩》、《下次如果离开你》;二、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南海松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8000元;三、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对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南海松岗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元,由被告星天地松岗公司负担250元,原告负担270元(原告起诉时已全额预缴诉讼费,原告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星天地松岗公司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被告星天地公司对星天地松岗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 谦审判员 梁 菡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