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珲春市东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东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2民初564号原告珲春市东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树贵,系该单位总经理。被告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孙维忠,系该单位院长。委托代理人姜欣言,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委托代理人于德和,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该单位总务处处长,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原告珲春市东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珲春市东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树贵、被告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代理人姜欣言、于德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11日14点40份左右,原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孙维忠将本单位的×××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车停靠在位于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楼侧面自家楼下,中间有一条六米宽左右的道路,当日14点50分左右,邻居敲门告知原告单位的×××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车被被告单位教学楼楼顶落下的冰雪砸坏,原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孙维忠到现场看到×××越野车顶棚被冰雪砸塌,前翻、风挡、车前大灯等部件均已损坏严重,原告到被告单位门卫,和门卫谢师傅一起查看了现场。事后原告找到被告单位领导协商,原告被告知去起诉,后原告将×××越野车拖至指定维修点即延吉中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定点维修,共花费汽车修理费48826元及拖车费4000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汽车修理费48826元及拖车费4000元。被告辩称: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原告的车辆系被告单位楼顶落下的冰雪致使受损的法律事实,原告车辆受损时原告并不在现场,而是在车辆损害结果发生后才知道的。并且原告停车的位置同被告的教学楼之间有6米的距离,因此原告车辆受损存在其他可能性。2、假使原告的车辆系被告楼顶落下的冰雪致使其受损,原告仍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理由是原告停放车辆的位置位于后道通往浑江主街即浑江大街的行人行车的道路上,原告停放车辆的位置并不是合法的停车位,也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的车辆是不能停放在其所停放的位置的,该停放行为是违法的,因此被告认为即使被告存在一定过错,但是被告的过错同原告的车损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车辆被砸的主要过错是其违章停车造成的,原告应自行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孙维忠于2016年2月11日14点40份左右,将本单位的×××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车停靠在位于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楼侧面自家楼下,当日14点50分左右,被邻居告知原告单位的×××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车被被告单位教学楼楼顶落下的冰雪砸坏,造成×××越野车顶棚被冰雪砸塌,前翻、风挡、车前大灯等部件损坏,后原告将×××越野车拖至指定维修点即延吉中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定点维修,共花费汽车修理费48826元及拖车费4000元,共计52826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现场照片、车辆拆解明细表、拖车发票、修车发票及证人贺某某证言为凭,足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单位的×××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车被被告单位教学楼楼顶落下的冰雪砸坏的事实成立,原告被损车辆没有违法停放的情况,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珲春市东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52826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