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陈茂华,男,曾用名陈梦华,1980年12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严芳,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茂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茂华及其辩护人严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5年3月22日20时左右,被告人陈茂华与陈某(另案处理)驾驶渝B×××××小型轿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至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附近。途中,陈某下车,陈茂华将车停至渝北区某小区大门外约30米的公路边。22时许,陈茂华电话联系陈某让其来到该停车处。陈茂华、陈某一同进入小区停车库2栋负一层电梯门口时,陈茂华将随身携带的内有毒品的单肩挎包和车钥匙递给陈某,陈某携带上述物品行至渝B×××××车上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车副驾驶位置上查获单肩挎包一个,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105.19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33克。经检验鉴定,查获的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查获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4月1日,被告人陈茂华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派出所投案,民警从其随身携带衣物的塑料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27克。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茂华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08.46克、甲基苯丙胺5.3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茂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茂华辩称其交给陈某的是空挎包,从渝B×××××轿车内查获的毒品与其无关。辩护人提出,指控渝B×××××轿车内查获的毒品系陈茂华所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茂华在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车库内将装有毒品的挎包交给陈某(另案处理),陈某携带挎包来到陈茂华停放于该小区大门附近的渝B×××××轿车上,随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105.19克、甲基苯丙胺5.33克。2015年4月1日,被告人陈茂华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派出所投案,民警从其携带的塑料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27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22日,公安机关接通报称刘兴福等人在重庆市渝北区贩卖毒品,即立案并布控侦查,发现陈茂华涉嫌毒品犯罪,遂对陈茂华案进行侦查。当日22时许,陈某在渝北区新牌坊某小区路边停放的渝B×××××号轿车上被抓获,后从副驾驶位放置的挎包内查获毒品疑似物2块。同年4月1日,陈茂华到黄桷坪派出所投案。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3月23日0时许,公安民警从陈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黄色油皮纸包裹的疑似毒品2块,淡黄色晶体1包,从陈某身上查获三星手机1部。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4月2日10时许,公安民警从陈茂华随身携带的包裹内提取到用保鲜膜包装的疑似毒品2包。4.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称量并取样送检,从陈某处查获的黄色油皮纸包裹的2块疑似毒品内分别装有3包红色及少量绿色颗粒状疑似毒品,净重分别为167.56克、187.86克、186.67克、191.04克、185.72克、186.3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5.2%、15.4%、15.2%、15.2%、15.2%、15.0%;淡黄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净重5.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陈茂华处提取的红色颗粒状毒品疑似物2小包净重分别为0.54克、2.7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5.视频资料、截图证实,2015年3月22日21时20分许,陈茂华将车打着双闪停在路边后下车,背着挎包与他人一起进入某小区,经车库来到2号单元楼。21时56分许,陈茂华背挎包经车库走出小区。22时许,陈茂华背挎包带领陈某进入小区,经车库来到2号单元楼,陈某随身未携带包及大宗物品。22时05分许,陈某背挎包经车库离开小区,上了陈茂华停放的车辆,随后被抓获。6.通话清单证实,139××××5524于2015年3月22日21时44分、21时56分、22时05分及23时数次主叫159××××9651。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陈茂华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于同月14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8.(2012)九法刑初字第01461号刑事判决书、九看刑满字(2012)0505号刑满释放证明书、(2013)九法刑初字第00377号刑事判决书、(2013)渝三峡狱释字第1023号释放证明书证实,陈茂华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9.证人邓某1证言证实,邓某1与邓某2系父女关系。2015年,邓某1出资购买了渝B×××××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该轿车主要由邓某2及其丈夫陈茂华使用。10.证人邓某2证言证实,渝B×××××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是邓某2的父亲邓某1购买的,该车大部分时间由邓某2的丈夫陈茂华使用。2015年3月22日,邓某2等人在兄妹酒楼吃饭,饭后陈茂华将车钥匙拿走。11.证人陈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与陈茂华在强戒所认识。2014年5月,陈茂华开始贩卖小包毒品。2015年3月22日18时许,陈某应陈茂华邀请来到九龙坡区吃饭。席间,陈茂华让陈某不要喝酒,饭后帮他开车。20时许,陈茂华将渝B尾数W67黑色广本雅阁轿车的车钥匙拿给陈某,陈茂华坐在副驾驶位指路,由陈某驾车来到渝北区龙湖附近。陈茂华接了一个电话说他到了,还说来了两个人。陈茂华让陈某在人事局附近下车,自己开车走了。半小时后,陈茂华打电话让陈某去找他。陈某找到陈茂华的车,车子打着双闪停放在路边,陈茂华挎着包从不远处的树下走过来,示意陈某一起往旁边的某小区走。陈某跟随陈茂华进入小区的地下车库,上了一个梯坎,来到电梯间门口,陈茂华将车钥匙和斜挎在肩上的包递给陈某,让陈某先开车将包带回去。因为陈茂华平时在卖零包毒品,这次一起来却不一起走,陈某感觉不对劲,怀疑包里有毒品,陈茂华特意解释说包里没有东西。陈某意识到包内可能有毒品,但陈某欠陈茂华人情,又想到可以跟着吃点毒品,便接过包原路返回来到车子边。陈某上车将包放在副驾驶座位上,启动车子后被民警抓获。陈茂华给陈某打了很多电话,民警要求陈某配合抓捕陈茂华。陈某给陈茂华打电话说走错了路没有接到电话,陈茂华让陈某开车到九龙湾小区门口。陈茂华还问陈某车上有没有其他人,陈某说有两个朋友,陈茂华质问陈某做这些事还带着朋友。陈某与民警将车开到九龙湾小区门口,陈茂华让陈某将车钥匙放在车上下车。民警分析认为陈茂华不会出现,便将陈某及车上的挎包带回公安机关,后从挎包内查获了毒品。从陈某被抓获到民警回到刑警队打开包,包一直在陈某的视线内,中途没有人动过这个包。当天,陈茂华上身穿外套,下身穿七分裤,斜挎一个带暗花的挎包,陈某穿黑色风衣。陈某的手机号码为159××××9651。12.被告人陈茂华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22日,陈茂华邀请朋友陈某到杨家坪吃饭。饭后,陈某驾驶陈茂华的渝B×××××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与陈茂华来到新牌坊,陈某下了车。之后,陈茂华开车接了杨四,来到某小区负一楼。过了一会儿,陈茂华接到陈某打来的电话,来到停车的地方接了陈某,二人进入小区,从车库内准备上电梯时,陈某接了一个电话后说有急事要走。陈茂华将自己挎包里的钱包等物品拿出来,将挎包和车钥匙交给陈某,陈某挎着包走了。之后,陈茂华打电话给陈某,但陈某一直没有接,陈茂华便打车沿路找寻陈某,不断拨打陈某电话,打通后,陈某说迷路了,陈茂华让陈某将车开到九龙湾小区附近交给张兵。陈茂华到了九龙湾小区后,张兵说看见陈茂华的车内有很多人,然后车子就开走了。过了十几天,陈茂华得知自己被上网追逃,便到黄桷坪派出所投案,民警从其随身物品中发现了此前购买用于吸食的麻古及三部手机。案发当日,陈茂华穿灰白色外套,陈某穿黑色风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茂华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08.46克、甲基苯丙胺5.33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陈茂华将装有毒品的挎包交给陈某的事实,有陈某的供述以及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陈茂华辩称其交给陈某的是空挎包,从渝B×××××轿车内查获的毒品与己无关及辩护人提出指控渝B×××××轿车内查获的毒品系陈茂华所有的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陈茂华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及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茂华虽自动投案,但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结合其犯罪情节,依法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茂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000元。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08.46克、甲基苯丙胺5.3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维亚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颜宏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端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