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秀高、郑孝培等与淮南市建材二厂留守处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高,郑孝培,淮南市建材二厂留守处,陈开清,淮南市建材冶金工业协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260号原告:张秀高,男,1945年8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郑孝培,男,1958年8月14日,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符修路,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建材二厂留守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立交桥西南淮南煤炭局大楼三楼。负责人:孙现海,该留守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元泽,该留守处支部书记。被告:陈开清,男,1946年6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建材局副局长,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建材冶金工业协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52号,组织机构代码48532181-3.法定代表人:赵发林,该协会会长。委托代表理人:穆朝文,安徽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表理人:朱广宪,安徽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高、郑孝培诉被告淮南市建材二厂留守处、陈开清、淮南市建材冶金工业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高、郑孝培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高、郑孝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高、郑孝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3元,依法减半收取2946.50元,由原告张秀高、郑孝培负担。审 判 长 申恩国代理审判员 刘成瑜人民陪审员 蔡景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冰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