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韩某甲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刑初11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韩某甲,无业。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6月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0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韩某乙,务农。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4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韩某甲、韩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韩某甲、韩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聂某某、许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夫妇及白某(另案处理)借款给贾某,后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8月1日委托石家庄市一“要帐公司”向贾某要帐。2015年8月7日中午,许某某、白某在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村一饭店发现贾某后,由聂某某通知“要帐公司”人员,并随“要帐公司”的被告人李某、韩某甲、韩某乙及王某、丁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赶到九门村对贾某进行指认,后被告人李某与许某某、白某、聂某某、王某、丁某某尾随贾某乘坐的出租车至藁城区国大御温泉别墅区门口时,被告人李某与王某、丁某某将贾某强行带上其开来的汽车上,拉至石家庄市南二环红旗大街附近的一块空地,并通知韩某乙、韩某甲赶到,向贾某索要欠聂某某、许某某、白某的钱款并进行看守。同月10日下午,藁城区公安局民警在解救贾某时,被告人李某、韩某乙、韩某甲及王某、丁某某使用棍棒、催泪器阻止民警解救,民警将被告人韩某乙抓获后,其余人员将贾某带走,并在元氏县、新乐市等地控制看守贾某,2015年8月15日2时,贾某在新乐市被放回。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韩某甲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上列三名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惩处。被告人李某、韩某甲、韩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聂某某、许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夫妇及白某(另案处理)借款给贾某,后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8月1日委托石家庄市一“要帐公司”向贾某要帐。2015年8月7日中午,许某某、白某在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村一饭店发现贾某后,由聂某某通知“要帐公司”人员,并随“要帐公司”的被告人李某、韩某甲、韩某乙及王某、丁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赶到九门村对贾某进行指认,后被告人李某与许某某、白某、聂某某、王某、丁某某尾随贾某乘坐的出租车至藁城区国大御温泉别墅区门口时,被告人李某与王某、丁某某将贾某强行带上其开来的汽车上,拉至石家庄市南二环红旗大街附近的一块空地,并通知韩某乙、韩某甲赶到,向贾某索要欠聂某某、许某某、白某的钱款并进行看守。同月10日下午,藁城区公安局民警在解救贾某时,被告人李某、韩某乙、韩某甲及王某、丁某某使用棍棒、催泪器阻止民警解救,民警将被告人韩某乙抓获后,其余人员将贾某带走,并在元氏县、新乐市等地控制看守贾某,2015年8月15日2时,贾某在新乐市被放回。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韩某甲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贾某的陈述。2、被告人李某、韩某甲、韩某乙的供述。3、王素霞、聂某某、白某、许某某的证言。4、辩认笔录、辩认照片、辩认说明。5、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清单,证明扣押涉案物品:催泪器1个、车辆牌照2副、镐把3根。6、授权委托书,证明:署名聂某某,为要回贾某欠132万元授权委托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8月1日。7、贾某被拘禁案现场图照片及方位图。8、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的车辆照片、车内物品照片、车内车牌号照片。9、在逃人员信息表二页,证明:王某、丁某某在逃。10、在逃人员撤销表(韩某甲)。11、到案经过,证明:韩某甲于2015年11月3日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非法拘禁贾某的犯罪事实。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韩某甲、韩某乙故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韩某甲、韩某乙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韩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二、被告人韩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三、被告人韩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平人民陪审员 郝晓霞人民陪审员 姬晓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