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罗振法与吕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法,吕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02322号原告罗振法。被告吕荣华。原告罗振法为与被告吕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7335元(该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诉讼请求为由被告支付利息5400元(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振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吕荣华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分别为:2014年12月29日借30000元,月息1分,借期半年;2015年1月6日借10000元。后被告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吕荣华尚欠原告罗振法借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未归还,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以及当庭陈述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被告吕荣华未还款,系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方,应承担还本付息并支付逾期利息之责,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罗振法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8元,由被告吕荣华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