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东方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叶耀松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东方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叶耀松,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东方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叶耀松。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耀松,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卢灿光。上诉人广州东方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叶耀松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12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本案产生的背景是三水市千叶渡假酒店有限公司(下简称千叶酒店)强制清算案件,而该案件是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被上诉人因不服千叶酒店清算组作出的债务确认,2012年向市中院提起两个诉讼案,2015年省高院在审理前述两个案件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向省高院提交了本案受理通知书,导致了前述两个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审;3.本案与其他案件存在着极大的关联性,案件之间的证据事实互有交杂,如果交由不同法院或法官审理,可能导致同一证据或事实认定存在偏差;4.被上诉人与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枫叶渡假村有限公司从2004年到现在纠纷不断,多个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被上诉人与前述两公司间纠纷非常复杂,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如此复杂案件不利于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本案原审原告是三水市千叶渡假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以广州东方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叶耀松为被告提起诉讼,但三水市千叶渡假酒店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即使千叶酒店在本院存在强制清算案件,也不能作为本案管辖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结合原审原告是三水市千叶渡假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审被告叶耀松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的住所地也在佛山市三水区的事实,本案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原审原告起诉标的为1160000元,且原审被告叶耀松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