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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庆云与毛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云,毛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张庆云。被执行人毛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5)宁民初字第2685号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已网上查控无银行存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68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崔明海代理审判员  马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胜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