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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永康与王文勇、姚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康,王文勇,姚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康,男,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王文勇,男,居民。被执行人:姚巍,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永康与被执行人王文勇、姚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文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借原告张永康款70000元。二、被告姚巍对以上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王文勇、姚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金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于2016年6月8日经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并无存款可供执行。又于2016年5月经查询其工商、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王文勇有房产一处现正在法院另案处理中。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申请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