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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终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玉、薛兆江、薛继恩、董德福、孟范华与李忠、肇源县肇源镇人民政府、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薛兆江,薛继恩,董德福,孟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2141号上诉人张玉,男,194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身份证号:2323281945********。上诉人薛兆江,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身份证号:2323281960********。上诉人薛继恩,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身份证号:2323281956********。上诉人董德福,男,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身份证号:2306221951********。上诉人孟范华,女,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身份证号:2306221960********。上诉人张玉等5人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165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玉等5人上诉,请求撤销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1652号民事裁定,责令肇源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玉等5人起诉要求确认肇源镇人民政府与李忠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上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清贤审判员  陈 艳审判员  徐荣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