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邢某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3202号原告邢某。委托代理人蒋菲,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法定代表人沈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邢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某自行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沈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