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吉佳多商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岳府原石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吉佳多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岳府原石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吉佳多商贸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七道街33号1-2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岳府原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28号鸿翔名苑1-5层1号。法定代表人岳帅,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吉佳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岳府原石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吉佳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8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