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纵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纵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662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纵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57号南海新闻中心大楼XX室,工商注册号码:44XXX88228。法定代表人:李景勋。委托代理人:黄莉,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才,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中心城区君景花园H区XX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5XXX9X。法定代表人:胡晖。委托代理人:郑春艳,该公司法务人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纵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17日签订了《同声同气》《南海新闻》社区见面会协办单位回报合同【合同编号:OPNHOTZY(CSHY)(服)2015003)】,合同约定:原告在佛山电视台南海频道,为被告的《同声同气》《南海新闻》社区见面活动进行播出宣传,执行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止,广告费用为25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的100%,即25万元,逾期支付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应付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应予补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付。被告拖欠广告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广告款25万元及支付违约金73000元(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从2015年7月1日开始计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2016年4月18日为7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同意支付广告款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广告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合同约定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止,实际签订时间为2015年9月8日,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2015年6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0%,这个约定明显有失公平,合同尚未生效就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这个合同是格式条款,对被告明显有失公平,根据广告发布的交易习惯,广告款的支付应在广告发布后并且广告发布方即原、被告确认每一期的监播证明并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发票后,被告才付款。但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提出请款并提供发票,因此被告没有付款。原告提供给被告的播出证明仅仅是原告方单方确认,被告并没有在播出证明上盖章确认,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予以驳回。被告不同意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用以证明双方诉讼主体资格。2.《同声同气》协办单位回报合同以及合同附件(原件,1份),同声同气社区见面会策划(原件,1份),用以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宣传,执行时间是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付款时间是在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逾期按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3.播出证明、增值税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并按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没有付款。被告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合同没有异议,但对合同后的附件,被告没有签字盖章,对此有异议。对证据3不予确认,播出证明只有佛山电视台的单方确认,被告并未签字确认;发票予以确认。被告没有举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同声同气》《南海新闻》社区见面会协办单位回报合同,约定:被告将《同声同气》《南海新闻》社区见面会事项委托给原告执行,项目运作媒体、频道为佛山电视台南海频道,协办单位总费用为每席25万元/年(合作期一年),执行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若有延迟,按实际执行时间计算,满一年为止);协办单位回报方案包括:每天在佛山电视台南海频道播出宣传片8次,后接协办单位5秒标版;在一年合作期内,根据协办单位的宣传节点、寻找新闻点,在《南海新闻》中报道协办单位信息12条;在一年合作期内,在佛山电视台南海频道广告时段回报刊例价20万元的广告时间等等;付款方式为被告通知原告开具有效发票后,以现金、支票、汇款等方式支付款项,被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如被告逾期未支付广告费的,原告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应予补足等。合同还附有佛山电视台南海频道的播放排期及价格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2016年1月22日,原告开出发票。被告未付款致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广告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遵照履行。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约定的费用25万元给原告。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约定广告费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又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广告费的,须按未支付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同时,合同注明被告付款的前提条件为原告开具有效发票后。本案中原告开出发票的时间是在2016年1月22日,交付发票需要一定的合理期间,本院酌定为5日,故被告应在2016年1月27日前支付款项。被告未能付款,应自2016年1月28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失,本院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纵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25万元及以尚欠广告费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14.5元,被告负担2458元并于履行上述义务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炎二○一六年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函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