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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奎发与赵振刚、齐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奎发,赵振刚,齐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王奎发,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赵振刚,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齐风,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我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奎发(以下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赵振刚、齐风(以下称二被执行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询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虽有住宅一套,但申请人认为变现困难,申请暂缓执行,要求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其他财产一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玉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崇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