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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05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某,女,汉族,1982年7月15日生。上诉人黄某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民初158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某称其系舞钢市人,其依法在舞钢市人民法院起诉,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481民初158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于法无据,请求本院指定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审被起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故舞钢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舞钢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2016)豫0481民初158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黄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志学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陈小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洁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