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梁国平、王启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梁国平,王启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民初336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伟锋、孙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国平。被告王启琴。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诉被告梁国平、王启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民生银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妍妍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梁国平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107272015001131)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梁国平、王启琴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2、判令被告梁国平、王启琴支付利息9976.88元、复利28.89元、逾期罚息15184.95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此后逾期罚息以1025190.7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梁国平、王启琴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梁国平未作答辩,但庭后陈述称:曾交过8%的保证金、2%的风险金,还有三年的手续费。希望与原告协商减免利息或分期还款。被告王启琴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梁国平;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期限:2015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3日;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确定年利率8.56%,固定利率;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还款日为每月21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实际还款情况:2016年1月20日前的利息已经结清,此后于2016年2月21日归还利息9.79元,于2016年3月21日支付逾期罚息0.01元;其余本息未付;保证金情况:梁国平交付互助保证金计人民币80000元、风险准备金20000元;实现债权费用: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梁国平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借款人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的,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为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由借款人承担,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缴纳的互助保证金及其活期利息应当在贷款到期时依次折抵欠付贷款利息及本金,原告在其主张中未予扣除,本院予以调整。借款人缴纳的风险准备金,根据相关基金章程规定,不予退还,故不再抵扣贷款本息。被告王启琴签署《共同还款协议》,对梁国平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国平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929692.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梁国平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逾期罚息人民币13926.78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此后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梁国平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王启琴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81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承担人民币388元,被告梁国平、王启琴承担人民币66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梁国平、王启琴承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