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赵刚、杨新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赵刚,杨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赵刚。被执行人杨新林。本院根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执监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刚、杨新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二民二民初字第109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光审 判 员 杨春峰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