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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百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尹保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百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尹保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4722号原告福建省百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文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顺庆、陈福东,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韩学良。被告尹保军,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负责人郑伟,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承强,该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百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尹保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百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已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百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百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