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6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之放与刘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放,刘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026号原告张之放。被告刘佳。委托代理人杜文雅,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之放与被告刘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之放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之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邱淼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