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李洪福,依安县长福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福,依安县先锋乡长福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终1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福,住依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洪涛,住依安县。委托代理人郑英伟,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依安县先锋乡长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依安县先锋乡西北七点五公里,组织机构代码:A6396XXXX。负责人滕宝志,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洪福为与被上诉人依安县先锋乡长福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福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洪福系先锋乡长福村3组村民。李洪福于2015年未经长福村委会同意耕种了长福村1组土地39亩,经依安县先锋乡人民政府核实,此39亩土地不是村里发包给李洪福的土地,先锋乡长福村以避免村集体利益受损失而诉至法院,要求李洪福给付2015年的39亩土地承包费19,500.00元。长福村委会2015年的机动地承包价格为500元/亩。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洪福未经长福村委会同意耕种了其长福村1组土地39亩,侵害了长福村委会的合法权益,李洪福应承担侵权责任,长福村委会的合理请求应予支持,李洪福应予赔偿长福村委会损失,其赔偿的损失可按长福村当年(2015年)对外发包机动地价格(500元/亩)的土地承包费(39亩)的标准予以支持,即19,500.00元。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李洪福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依安县先锋乡长福村民委员会人民币19,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李洪福承担,与上款一并履行。李洪福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李洪福是长福村3组农民,二轮土地发包时因故没有给李洪福分得承包田。2004年长福村委会为李洪福等一批未分到承包田的村民补发承包田,确认了李洪福一家五口人有资格分得承包田,即李洪福的妻子田秀娟、女儿李田田、母亲马凤英、妹妹李艳平。因当时长福村3组没有机动地,故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在本村2组机动地范围内解决,故李洪福一家分得39亩土地,一直耕种到2015年。一审法院没有查清长福村应该分给李洪福一家承包责任田以及当时的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给李洪福在长福村2队补地的事实,从而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确认李洪福的承包经营权和应分得的承包田,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针对李洪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长福村委会答辩称:李洪福是长福村3组的农民,二轮土地发包时其在长福村3组分得土地7.8亩,其妻田秀娟1998年户口不在长福村,2004年5月由富裕县忠厚乡庆生委迁入长福村,后迁入的人口在该承包期结束前不能分得承包田。女儿李田田在二轮土地发包时没有落户,不属于长福村村民,不能分得承包田。妹妹李艳平属于非农业家庭户,2007年4月迁入先锋乡长山村,不是长福村村民。母亲马凤英亦属于非农业家庭户,不是长福村村民。李洪福等五人没有任何人有权在长福村1组分得土地。李洪福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耕种长福村耕地39亩,理应按长福村当地的土地经营市场流转价格缴纳承包费。因属于村民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没有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村委会个别成员无权代表村民决定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李洪福继续耕种39亩土地而不交任何费用,将严重损害村民集体利益。故李洪福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长福村委会一审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李洪福提供其父李荣昌的户籍证明一份,依安县先锋乡供销联社证明一份、李洪福田秀娟、李田田的户籍信息各一份、依安县先锋乡长山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李洪福一家是属于农村户口,在长福村3组有权利分得属于自己的承包责任田。长福村原村委员会主任李兴国、长福村3组组长刘永祥证言各一份,证实2004年长福村为李洪福一家在长福村2队补分承包责任田。长福村2队全体村民代表同意在2队给李洪福一家分承包责任田的签名书,证实李洪福一家在长福村2队耕种39亩土地的合法性,不是侵权行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齐政信复字(2014)031号关于张利柱信访事件的复核意见,证实李洪福一家有资格在长福村分得承包责任田。对此,长福村认为:一、李洪福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户籍所在地应以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准,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据不能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相对抗。李洪福的妻子户籍在哪应在哪分得土地,长山村委会的证明说明李艳平没有资格在长福村分得土地。二、证人证言没有法律效力,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且李洪福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全是打印且内容完全一致,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证言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村里台账证实的内容相矛盾。村民签字书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另查明,在二轮土地发包时李洪福分得土地7.8亩。本院认为,李洪福家耕种的39亩土地,长福村否认是李洪福应分的承包田及村里发包的土地,且该土地经依安县先锋乡人民政府核实亦不是村里发包给李洪福的土地。李洪福认为该土地是村里给其家五口人补发的二轮土地承包田,而李洪福在二轮土地发包时分得土地7.8亩,由于李洪福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争议的土地属于其家应分得的承包田,故李洪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2015年李洪福耕种了该土地,故长福村要求其给付2015年土地承包费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李洪福的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李洪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春良审判员 戚丽英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子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