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8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陈丹均、严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陈丹均,严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086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南通路99号。法定代表人金华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伟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丹均。被告严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丹均、严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人员朱诚独任审判。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