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清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447-1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清灿,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519。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清灿偿付案件受理费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张清灿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清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4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可以对该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卢少佳审 判 员 杜式健代理审判员 徐志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