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进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进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郝志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1878号原告原进水,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被告郝志义,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进水与被告郝志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进水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进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进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进水负担。审判员 杨桂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