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0117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挧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挧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456号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康晓雅,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挧生,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挧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挧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娉娉审 判 员 赵 怡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程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