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左明娃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明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0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明娃,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8月刑满释放。2016年4月5日因盗窃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明娃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左明娃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喻晓玲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明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5日0时许,被告人左明娃携带撬棍、钳子、手电筒伺机作案,行至汉中市汉台区北一环路中段,用撬棍撬开“晴顺”汽车用品店卷闸门左侧边,用手掰开空隙钻进店内,用手电在店内翻找现金205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追回赃款返还被害人。2、2016年4月5日1时许,被告人左明娃行至汉中市汉台区北一环路中段,用撬棍撬开“美服滑润油”店面库房卷闸门,进入库房内翻找,因店主未在库房内放现金,左明娃逃离现场。3、2016年4月5日1时许,被告人左明娃继续在汉台区北一环路中段,采用同样方式钻进“亨通汽配润滑油”店内,因店主当日未在店里放现金,左明娃翻找未果后逃离现场。4、2016年4月5日1时许,被告人左明娃继续在汉台区北一环路中段,采用同样方式钻进“解放配件”店内实施盗窃,因店主未在店内放现金,左明娃盗窃未果后逃离现场。5、2016年4月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左明娃见前三次盗窃都没有偷到现金,便重新寻找作案目标,行至汉台区西环路北段,用撬棍撬开“广运建材”经销部店卷闸门左侧边,用手掰开空隙钻进店内,盗窃写字台内现金45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追回赃款发还被害人。6、2016年4月5日2时许,被告人左明娃行至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北段,采用同样方法进入“桂湖防水”经营部店内,用边拉开写字台抽屉,将店主所放营业款现金96.5元盗窃,逃离现场时被警察当场抓获,破案后追回赃款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明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作案,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明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出警记录及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物证钢丝钳一把、撬棍一根、手电筒一个;4、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5、行政处罚决定书;6、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3)略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书及安康监狱释放证明书;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8、被害人崔某某、巍某某、曹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文某某的陈述;9、检查、提取笔录;10、现场指认辨认笔录;11、被告人左明娃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确实充分,相互关联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明娃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进入他人店铺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明娃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左明娃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多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明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明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予以缴纳)。二、对作案工具钢丝钳一把、撬棍一根、手电筒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一并予以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步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