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保田与李新蛮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田,李新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193号申���执行人李保田,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李新蛮,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3日,住宝鸡市。李保田与李新蛮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62.50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2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