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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6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孙晔诉赵晓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晔,赵晓兵,高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634号原告孙晔,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卫江,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兵,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被告高慧,女,1966年3月3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孙晔与被告赵晓兵、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高慧对于借款行为并不知情,所有的借款都是孙晔委托赵晓兵进行投资理财发生的,本案不应当是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是投资纠纷,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二被告的户籍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查明:孙晔依据其与赵晓兵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回龙观人民法院。另查明,高慧与赵晓兵系夫妻关系,二人的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但二人一直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天露园小区居住,至今已居住四年以上。本院认为:孙晔依据《个人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合同约定由回龙观法院管辖,因回龙观隶属于北京市昌平区,由此可以认定双方的意思表示为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另一方面,虽然赵晓兵与高慧的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但二人一直在北京市昌平区居住,故北京市昌平区为二人的经常居住地。综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高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