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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叙万与李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叙万,李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李叙万,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建波,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杰,农民。李叙万与李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康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叙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波与被告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叙万诉称,被告与原告之女李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3年1月5日,李丹因病入住文登市立医院治疗,治疗终结进行医疗费结算时,被告以暂时无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垫付。原告将女儿李丹的医疗费用21780元出借给被告,由被告与医院进行结算。因原告之女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该医疗费应由合作医疗报销60%,但因被告所持发票丢失,致使该笔费用无法报销,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失系被告过错造成,被告应予以承担。2013年冬被告向文登法院提起诉讼,文登法院判决原告之女李丹与被告的婚姻无效。现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医疗费的60%,计13068元。被告李杰辩称,被告与原告的女儿李丹的婚姻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既然婚姻无效,李丹的监护人应该是原告李叙万,为自己的女儿治病就该是原告的责任和义务,原告给李丹治病出钱是为了被告与其女儿能维护婚姻,主动给的,事实上是给自己女儿的。医疗费报销所需的单据丢失并非被告的过错,在医院交费的时候是被告和李丹一起交的,交完费用医院把单据给被告,单据从医院拿回后给了李丹,李丹和她的母亲看过,看完后放在哪里被告不知道,后来被告要单据的时候找不到了,单据究竟是被撕毁了还是被烧掉了被告不能确定,即使单据丢失,原告可以通过正常程序,补开相关的票据进行报销,原告称医院无法为其再次出具单据,明显与事实不符,无法报销医疗费用是原告的过错,与被告无关,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女李丹与被告于2012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5日原告因病入住文登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当年春节后出院,医疗费21780元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手办理结算手续,后医疗费票据丢失。2013年7月26日,被告李杰向本院提起诉讼,称李丹隐瞒早年患有××情,要求确认二人的婚姻无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3)文宋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杰与李丹的婚姻关系无效。李丹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威民一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9日,原告李叙万对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称上述医疗费是被告借原告的,要求被告返还,2015年3月22日原告撤回该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发现医疗费票据丢失是在被告提起与李丹婚姻无效诉讼之前。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本院(2013)文宋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一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因被告的过错将支付医疗费的票据丢失,致使原告无法报销医疗费而遭受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之女李丹的医疗费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手结算,该事实清楚,在被告提起与原告之女李丹婚姻无效诉讼之前发现票据丢失,没有证据证明票据丢失是被告造成,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票据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没有保管票据确保其不灭失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既无法定亦无约定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叙万要求被告李杰赔偿损失13068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叙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康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