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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台山市林业局与马某某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山市林业局,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林业局,住所地:台山市。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台山市林业局与马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台山市林业局作出的[2015]第1号《林业行政处罚准定书》,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47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台山市林业局缴付罚款5066.92元及加处罚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从速履行缴付罚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1执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李忠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麦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