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亚力与被执行人崔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亚力,崔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580号申请人肖亚力,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崔健,男,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油田工人,申请人肖亚力与被执行人崔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了(2015)宁民初字第491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崔健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肖亚力借款1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肖亚力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吉0702执580号民事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崔健在油田扶余综合服务公司工资奖金款,待全部执行款扣足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91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