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宇某某某、冷某某、吴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宇某某某,冷某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741号原告赵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宇某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冷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吴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吴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宇某某某、冷某某、吴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