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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宇某某某、冷某某、吴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宇某某某,冷某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741号原告赵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宇某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冷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吴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吴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宇某某某、冷某某、吴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