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209号申请人魏某某,女,1961年4月12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江某某,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弥渡县。魏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某某已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江某某赔偿申请人魏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等7631.34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已交清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5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