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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常州市华艺植绒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周庄植绒服装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华艺植绒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植绒服装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26-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华艺植绒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市周庄植绒服装材料厂,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何龙福,该厂厂长。常州市华艺植绒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周庄植绒服装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953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48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早已停业。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对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程序终结的情况下,本院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剑群审判员  钱 骏审判员  顾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