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2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董云波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190号王志军,男,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井陉县南陉乡南陉村,联系电话152****董云波,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住井陉县南峪镇贵泉村,联系电话151****王志军申请董云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志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执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吉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