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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海洲与徐求、第三人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543号原告李海洲,男,1958年6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李丽平、陈欢,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求,男,1982年3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第三人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沿湖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海洲,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黄汉明,男,1955年6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洲与被告徐求、第三人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汉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李海洲负担。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