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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邱某某、董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某,邱某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被执行人邱某某,女,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某,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17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邱某某、董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款、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