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丽明与卞郑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明,卞郑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542号原告王丽明,女,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被告卞郑新,男,汉族,1953年2月11日出生。原告王丽明与被告卞郑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丽明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