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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丽明与卞郑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明,卞郑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542号原告王丽明,女,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被告卞郑新,男,汉族,1953年2月11日出生。原告王丽明与被告卞郑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丽明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