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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邢瑞与张汉生、姜玉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瑞,张汉生,姜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瑞,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张汉生,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姜玉英,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邢瑞与张汉生、姜玉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张汉生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2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