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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秀枝与张伟、崔国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枝,张伟、崔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057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枝被执行人张伟、崔国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伟、崔国东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执字第00573号卷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