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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王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080号原告薛某某被告任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王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退还原告薛某某。(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郑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慧 微信公众号“”